店家为未成年人纹身惹祸,法院判赔2000元

2024年06月11日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一个“关公”文身,倒赔2000块!

年仅14周岁的许某独自到某美容店,在小腿上文了一个“关公”的图案,花费200元。

许某母亲发现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监局到店调查取证后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无果。

许某母亲便代理许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美容店退还文身费及赔偿相应损失。

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某美容店为其提供了文身服务。

许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以及产生的不良后果,且事后监护人亦未追认,故双方之间的文身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某美容店既未在经营场所内明显位置放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亦未能核查许某真实年龄,仍为许某实施大面积文身工作,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许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亦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许某父母对许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能履行好对许某的教育、引导和保护职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兼顾公平原则,一审判决某美容店返还许某200元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2000余元。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涉文身合同的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案涉文身行为系一种对身体具有一定侵害性的非治疗性美容行为,且文身一旦完成即具有不可逆转性。

从一般认知角度看,文身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许某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文身后可能产生的身体和人格利益损害及不良影响缺乏足够的预见能力和判断能力,故案涉文身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某美容店主张案涉文身合同有效,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许某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关于案涉责任承担

某美容店在未核实许某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即为其提供大面积文身服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许某母亲在发现许某擅自前往美容店文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阻止许某的文身行为,导致许某被大面积文身后才将许某带离美容店,客观上扩大了损失,故许某及其母亲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某美容店的责任。

三、关于案涉损失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文身服务合同无效,许某有权要求某美容店返还收取的文身费用200元。

关于许某主张的洗文身医疗费用,虽然某美容店对此表示异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推翻,故一审法院结合许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医院病历、收费票据等证据综合认定洗文身费用并无不当。

关于许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考虑到某美容店的过错程度、许某受到的精神困扰等因素,一审认定的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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